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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城规划区(核心控制区)D类危房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石台县城规划区(核心控制区)D类危房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石台县城规划区(核心控制区)D类危房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与诉求,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一)征收范围

1、县城规划核心控制区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经认定为D类危房的危旧房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设施。县城规划核心控制区:东至滨河大道东侧(锅里坑),西至临水路(伏虎河),南至鸿凌路,北至秋浦河大桥。

2、位于县城规划区内已规划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大项目或近期成片改造区域用地范围内的住房,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征收的经认定为D类危房的危旧房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设施。

(二)征收方式

1、产权调换。

本次危旧房改造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比例系数为1:1.2,安置房政策户型确定为9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房可在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房源进行选择,楼层差价参照旧城改造政策执行。

1)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不足安置房政策面积。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的,在安置房政策户型以内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3500元/㎡的70%与征收人结算,在安置房政策户型以外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3500元/㎡结算。

2)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超出安置房面积。若超出面积不足政策户型面积60%,其超出部分按350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若超出面积达到并超过政策户型面积60%,可安排2套安置房,对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部分按3500元/㎡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2、主房认定

1)主房面积确定。以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征收工作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2)厨房和卫生间面积换算。房屋的主房中无厨房和卫生间,在附属建筑中有厨房和卫生间,分别按9㎡和5㎡的标准实行权调换(每户只按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如主房中已有厨房和卫生间,则不享受此政策),计入主房面,其厨房和卫生间不足9㎡和5㎡的按实际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计入主房面积。

3)阁楼面积换算。参照石台县人民政府〔2021〕6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经住建部门确定的D类危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58800元/亩执行;国有出让的建设用地,按城区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扣除使用年限)。

2)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房层装满及附屋物等由评估公司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3)其他附属建筑补偿。其它附属建筑采用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砖混结构1110元/㎡、砖木结构990元/㎡、简易结构625元/㎡执行

4)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迁户搬迁后产生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每月8元/㎡计算,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4、安置房产权办理

每套安置房可独立办理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人申请办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安置房土地需办理国有出让的,依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13〕36号)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并补缴相应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内容见:《石台县城规划区(核心控制区)D类危房征收方案》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对象范围:项目实施中可能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等。

2、主要事项:

1)项目实施当地交通、环境、安全、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带来的影响;

2最关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3对项目实施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4)您是否赞成本项目的实施;

5)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主体或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真实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评估单位

安徽方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池州市石台县X024垄上路

  

合肥市经开区宝塔路盛唐大厦705室

联系人

  

联系人

韩新月

 

13856622672

  

18156547320

  

/

  

ahflsz@163.com

五、公示期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023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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